喀麦隆渔船捕捞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62页(308字)

喀麦隆《关于决定渔船在喀麦隆经营方式的法令》第24条规定,获准在领海内作业的渔船不得把可销售的渔获物丢入海中。因此,捕虾船卸下的类不得少于总卸货量50%。第25条规定,船上加工过程中的废弃物,如甲壳类额棘和鱼类骨、刺等,如能利用起来喂养家畜、家禽,则不得丢入海中。第26条规定,在喀麦隆注册的渔船的船长必须填写海洋渔业局发给他使用的统计卡,年末将统计卡交给主管单位。第27条规定,破坏本法令第3、4编的规定的,暂扣捕捞许可证;对累犯,吊销捕捞许可证。第28条规定,在本法令签署时,在喀麦隆进行经营的渔船,其产权所有者可享有10个月的时间,用来使自己符合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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