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家畜保健卫生所业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22页(232字)

日本1992年《家畜保健卫生所法》第3条规定,家畜保健卫生所为达到第1条第1项规定目的,应当开展以下业务:(1)家畜卫生普及;(2)预防家畜传染病;(3)家畜繁殖障碍的去除和人工授精;(4)有关家畜保健卫生的实验和检查;(5)寄生虫病、软骨病和其他农林水产大臣指定疾病的预防诊断;(6)地方病调查;(7)其他有关发展家畜卫生事业的业务。本条还规定,家畜保健卫生所进行前项规定业务时,必须以服从农林水产省令为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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