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森林经营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06页(797字)
1980年10月19日,台湾行政当局发布《台湾森林经营管理方案》。共16条,主要规定:(1)国有林事业区的经营管理,应依据永续作业原则,将林地进行分级,分别发展森林的经济、保安、游乐等功能,并配合集水区经营的需要,种植长伐期优良深根性树种,延长林木轮伐期,制定森林经营计划。事业区经营计划应每5年至10年检订一次。(2)公私有林的经营应有计划,作好辅导,对私人造林给予补助;扩大保安林,将公路、铁路、水库、电源、集水区、沿海等地区编入保安林区;凡编入保安林的森林不准平伐,如林相衰老或遭受破坏的,应限制复旧造林。(3)森林区内禁止有危害水土保持、森林及有价值自然资源的开发、采取土石及探、采矿。加强办理集水区治山防洪及野溪防沙治理工程;主要溪流两岸,应设置不少于50公尺宽的保护林带。新设林道应予整理规划,提高设计施工标准,搞好维护及水土保持设施。(4)自1992年度至1997年度6年间,每年度全省伐木量最高限额不得超过50万立方公尺,每一伐区皆伐面积不得超过5公顷。国有林事业区内的天然桧木林、水库上游集水区保安林、生态保护区自然保留区、国家公园、及无法复旧造林的地区,应禁止砍伐。(5)林业主管机关应依据森林经营计划及实际需要,制定年度造林计划,对超限利用的山坡地,应积极辅导推行造林;国有林事业区的林地,除森林法规定外,不再放租、解除或交换使用。林业主管机关应积极规划开发森林游乐区,充实必要设施。(7)应积极依法划定自然、生态保护区及野生动物保护区,并供科学研究及教育之用。(8)林业研究工作应获有充足的经费,特别加强实用方面的试验与成果的推广。(9)林业主管机关应拟定40年为期的林木资源发展目标,据此制定10年为期的木材供需长期计划。其内容应包括人工林与天然林的面积、蓄积、年伐采量及木材的用途需要量、国内自产量、国外输入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