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77页(1133字)

行政法的一个分支部门。调整国家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其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卫生 卫生是预防和医治疾病,延长人的生命,有益于人身健康的活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人类同疾病做斗争、延长人的生命的历史。卫生活动也是一直伴随着人类的进步与发展的。随着社会分工的深入,卫生活动也越来越频繁、复杂,管理卫生活动的规则也随之产生。我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有关于行医、治病的律令,但这还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卫生行政法。

卫生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卫生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国家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其管理职权过程中,同被管理人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如卫生局同医院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卫生行政机关同患者及医院的关系,药政管理机关同生产、销售药品的企业之间的关系等。由于这些社会关系都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特点,都产生于卫生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过程中,故都是卫生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卫生行政法的特点 ①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总是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因为卫生行政管理的主体是卫生行政执法机关。②卫生行政执法决定是卫生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是对等的。③卫生行政法的当事人多由三方构成,因为卫生行政活动多是以医院或制药企业为中介,其最终目的是为患者服务的。④卫生行政法律规范较为严格、细致,卫生行政活动的许可证和资格审查要求较严,这是因为卫生行政活动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故在法律规范的设定上也更为严格。

卫生行政法的主要内容 包括各级卫生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权限,卫生医护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医疗机构的设立、登记、检查等制度,各种药品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制度,各种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销售制度,各种传染疾病的防治与管理,公共环境卫生制度,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医疗事故与纠纷的处理程序等。

卫生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卫生行政法没有统一的、完整的法典,而是由一系列有关卫生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组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12月3日国务院发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新药审批办法》(1985年7月1日卫生部发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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