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77页(1030字)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对各类卫生监督员的资格、任免和履行职责的情况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卫生监督员是指依法聘任的、在法定监督范围内进行卫生监督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食品卫生监督员、传染病管理监督员、药品监督员、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放射防护监督员、学校卫生监督员等。我国实行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在职培训、工作考核和任免制度。县以上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卫生监督员进行统一管理。

卫生监督员资格 卫生监督员必须经资格考试合格后,方可受聘。我国法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者方可参加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①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和监督管理实践经验,从事卫生防疫或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具有科员以上职务的卫生行政人员;或者是从事卫生防疫或药检工作一年以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或已取得医(技)士以上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②经省辖市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合格。

卫生监督员任免 卫生监督员在下列机构中聘任: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各级各类卫生防疫、防治和药检机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为完成特定的卫生监督任务可从全国聘任国家特派卫生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聘任为卫生监督员:非在职人员;专职实验室的检验人员;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卫生监督任务的人员;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不宜从事担任卫生监督管理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所聘卫生监督员进行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撤免: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聘任的人员;经资格考试、工作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接受指定的业务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在卫生监督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有违纪违法行为并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的人员。

卫生监督员职责 各类卫生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①依法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管理;②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单位及经营药品的个体工商户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抽查;③进行现场调查和监督记录,依法取证和索取有关资料;④进行现场采样;⑤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⑥参加对有害人体健康事故、假药案和疫情的调查处理;⑦宣传卫生法规和业务知识,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员进行卫生和药品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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