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76页(641字)

国务院的部委级机构之一,国务院主管全国卫生工作的职能部门。成立于1949年10月,为当时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组成机构。1954年隶属国务院至今。

卫生部的主要职责是:①根据党和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一要求,制订全国性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卫生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制订重大疾病的防治规划;制定有关卫生工作的法规、技术标准,制定部门的规章制度。②依据卫生法规、标准对社会公共卫生、劳动卫生、食品、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医疗器材行使监督职权,对重大疾病及医疗质量等实行监测;负责实施医务人员资格认可和医疗机构从业许可证制度。③制订全国性重点医学科学研究发展规划,组织重大医药卫生科研的攻关;研究制订有关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并组织实施;制订国家爱国卫生方针、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④发展、促进政府和民间的多边、双边医药卫生技术交流、合作,参与国际组织倡导的重大卫生活动。⑤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组织调度全国的卫生技术力量,协助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抢救伤病员,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蔓延等。⑥根据国务院的规定,负责归口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内部设置的机构主要有:医政司、疾病控制司、地方病防治办公室、卫生监督司、科教司、妇幼卫生司、药政管理局、保健局、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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