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利亚农业合作社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72页(557字)

叙利亚1946年独立后,为发展经济,模仿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合作社制度。1958年叙利亚和埃及联盟,成立阿拉伯联合共和国。阿联政府于同年在叙利亚地区农村实行土地改革,建立农业合作社。并于9月27日由共和国委员会发布《叙利亚地区土地改革法》,专设一章规定农业合作社问题。其主要内容是:叙利亚地区根据本法规定将成立农业合作社。合作社以村落为单位,由分得国家发放的土地的人和自有土地,即水浇地、果林地不超过8公顷,旱地不超过30公顷的人组成。经过土地改革总署批准,在情况需要的地区可以跨村成立合作社。法律还规定,农业合作社的工作在一名土地改革总署选派的官员指导下进行;该官员可以同时负责几个合作社的工作。依照农业合作社的有关规定,各地的农业合作社将共同组成农业合作总社和农业合作协会。土地改革总署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要作出必要的决定,以保证农业合作社上述工作的开展。1961年9月叙利亚宣布脱离阿联,成立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农业生产仍以农业生产合作社为主,并颁布了管理、发展合作社的法律。1973年3月13日叙利亚颁布《宪法》,把对合作社提供保护和支持作为国家经济原则加以规定。并规定群众有权建立生产合作社。在宪法精神指导下,叙利亚全国农村生产合作社有了新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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