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76页(515字)

资本主义国家中共和政体的一种特殊形式。它的主要特征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委员会形式,其成员由议会选举产生,行政首脑(总统)由委员会在其成员中选任;委员会以合议制形式集体行使职权。它与总统制的不同之处在于其总统由委员会成员轮流担任,实际权力不大;与议会制共和国不同之处在于其众议院不能对委员会提出不信任案,委员会也无权解散众议院。现代的瑞士是委员会制的代表。瑞士是长期实行委员会制的典型国家,联邦最高行政机关为联邦委员会,由联邦两院从两院议员中选出7名委员组成,这些议员当选委员后不得兼任议员。联邦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但可连选连任,7名委员分任7个部的部长。联邦委员会主席在7名委员中选出,在任期1年届满后由副主席升任,再另选1名副主席。联邦委员会主席,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对外代表国家,对内主持联邦委员会会议,但7名委员地位平等,主席、副主席都不得单独行使委员会职权,委员会决定问题时集体讨论,由多数通过,以集体名义行使职权。联邦委员会是联邦议会的执行机关,但对议会并不负连带责任,对各委员会发生争议的重大问题由联邦议会最后决定;联邦委员会委员在议会两院中有发言权和建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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