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绵羊山羊痘证明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40页(407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2.1.10.4条规定,当从无绵痘和山羊痘国家进口家养绵羊和山羊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证明动物:(1)装运之日起无绵羊痘和山羊痘临床症状;(2)自出生或至少过去21天内一直饲养在无绵羊痘和山羊痘国家。第2.1.10.5条规定,当从被认为绵羊痘和山羊痘感染国家进口家养绵羊和山羊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证明动物:(1)装运之日起无绵羊痘和山羊痘临床症状;(2)自出生或至少过去21天内一直饲养在无官方报道发生绵羊痘和山羊痘的饲养场内,且该饲养场位于非绵羊痘和山羊痘感染区域;(3)装运前置检疫站隔离观察21天;(4)从未接种过绵羊痘和山羊痘疫苗;(5)于装运前15天到4个月间接种过符合国际兽疫局标准的疫苗(疫苗性质包括灭活/致弱活苗及疫苗毒型和毒株都应在证书中注明)。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