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蓝舌病证明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39页(575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2.1.9.4条规定,当从某一无蓝舌病国家或部分区域无蓝舌病国家进口家养反刍动物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证明动物:(1)装运之日起无蓝舌病临床症状;(2)自出生或至少过去40天内一直饲养在无蓝舌病国家或部分区域无蓝舌病国家。第2.1.9.5条规定,当从某一无蓝舌病国家或部分区域无蓝舌病国家进口野生反刍动物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证明动物:(1)来自无蓝舌病国家或部分区域无蓝舌病国家;并且,如果该原产地国与另一不被认为无蓝舌病的国家具有共同边界;(2)装运前置检疫站隔离观察40天,并接受蓝舌病诊断试验,呈阴性结果;(3)在检疫期间及运往装运地的过程中,防止昆虫媒介叮咬。第2.1.9.6条规定,当从某一被认为无蓝舌病或部分区域无蓝舌病的国家进口家养反刍动物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证明动物:(1)装运之日起无蓝舌病临床症状;(2)在隔离观察或进入检疫前30天内,接受蓝舌病诊断试验,呈阴性结果;(3)装运前40天一直饲养在出口国,期间,饲养场无蓝舌病发生的官方报道,并于装运前7天内接受蓝舌病诊断试验,呈阴性结果;(4)装运前置检疫站饲养40天,并接受蓝舌病诊断试验,呈阴性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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