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业共济组合联合会资格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72页(210字)
日本《渔业灾害补偿法》第62条规定,联合会的组合员资格拥有者为组合。第63条规定:(1)联合会成立时,当时的组合均为联合会的组合员。联合会成立后,成立组合时亦同样。(2)对前款条件下的联合会中有关组合员出资保付以及缴纳所必须的事项,除与联合会成立发起人的组合员或与同意其设立的组合员有关的事项外由农林水产省令规定。第66条规定,设立联合会,须有5个以上的组合作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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