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牲畜流通卫生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27页(276字)

南斯拉夫《发展畜牧业和牲畜保健措施基本法》第6章对在流通中的牲畜、畜产品和原料进行保健卫生监督中规定,牲畜的所有者必须持有法令规定的奇蹄类牲畜和偶蹄类牲畜健康证明书;所有牲畜运输车辆在装、卸前后都必须清洗和消毒;对于牲畜、畜产品、原料、副产品和其他可能带牲畜传染病的物品进口和转口,需经过联邦农林部的准许,边境兽医检查人员的检验之后才能过境;除直接进口供屠宰的牲畜外,进口者必须把进口牲畜在入境后立即进行一段时间隔离,以便检查和诊断;边境部门机构和内务机关都可以阻止未经准许的牲畜在规定的边境站过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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