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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92页(649字)

1982年4月9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公安部联合发布。

共8条。主要内容:(1)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4年以上(含4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4年的,按每年给假1个月计算。

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4年以上(含4年)一次的,给假4个月;3年一次的,给假70天;1年或2年一次的,按国务院1981年《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给假。

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0天,不予累计。

归侨职工回国参加工作10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探亲或因私事出境,也没有在国内(内地)会见从国外或港澳回来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亲,可给假半年;以后再次出境探亲,按上述规定办理。出境探亲假期,是指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另外,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一般不得续假,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原单位,本人应向所在单位申请事假。

经批准的事假待遇,按国内职工事假的规定办理。

(2)归侨、侨眷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探亲待遇,可用于在国内会见国外(不包括港澳地区)回来的配偶或父母。如归侨、侨眷职工不能出国探亲(不包括港澳地区),其配偶或父母又不能回国会亲时,可改探国内的抚养人、配偶的父母,或改为会见国外回来会亲的同胞兄弟姐妹。(3)归侨、侨眷职工在规定的出境探亲假期内,其工资和副食品价格补贴,与国内职工探亲待遇相同。

在境外的医疗费自理。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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