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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团体房产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06页(242字)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正式承认各宗教团体对房产的管理。

这些房产是:(1)各地土改后正式登记为寺庙教堂财产的房产;(2)1951年前后各地根据1950年12月29日政务院《接受外国津贴及外资经营之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及宗教团体登记条例》对天主教、基督教实行专门登记时登记的宗教团体房产;(3)各地人民政府正式承认的其他宗教团体或寺庙教堂的房产。这些房产均由持有管辖该产权的宗教团体或庙、寺、教堂进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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