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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文官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10页(679字)

西方国家实行的人事管理制度的总称。

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称为文官制度;法国、联邦德国、日本、瑞士等称为公务员制度。英国在19世纪中叶完成工业革命以后,强烈要求改革官吏制度上的“恩赐官职制”和“政党分肥制”。1853年,为争夺东印度公司的职位引起纠纷。

英国政府指令诺斯科特和杜维廉就英国文官制度的情况进行调查,次年,他们草拟了关于建立英国常任文官制度的报告(通称诺斯科特——杜维廉报告),提出公开竞争考试、择优录用文官等建议。这个报告奠定了英国近代文官制度的基础。1855年5月,帕麦斯顿内阁颁布了文官制度改革的第一个枢密院令;1870年6月,格莱斯顿内阁又颁布了第二个枢密院令。由此,英国近代文官制度正式确立。嗣后英国政府对文官制度又不断进行改革,比较重要的是1968年富尔顿委员会提出的富尔顿报告。

通过这次改革,进一步改善和提高了政府的管理工作和行政办事效率。英国近代文官制度的建立,对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产生了深远影响。1883年美国国会通过以功绩制为主要内容的彭德尔顿法,对政务官与事务官作了区别,规定文官必须经过公开竞争考试。由此结束了美国的政党分肥制度。

1978年,国会通过卡特政府提出的文官制度改革法,确立了功绩制的9条原则。这次改革对改善美国行政管理起了积极作用。100多年来,法国、德国、日本等国也都相继建立了文官制度,称为公务员制度。西方各国文官制度的共同特征是;(1)建立专管机构;(2)公开竞争考试;(3)严格职位分类;(4)文官职务常任;(5)文官政治中立;(6)工资福利优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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