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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绩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11页(524字)

西方文官制度的核心内容。

它的主要特点,一是公开考试,择优录用;二是严格考核,论功行赏。英国于1855年5月颁布了文官制度改革的第一个枢密院令,开始确立以“公开考试,择优录用”为基础的功绩制。美国国会于1883年通过了彭德尔顿法,结束了“政党分肥制”,开始实行以“功绩制”为主的文官制度。

彭德尔顿法规定了文官委员会对文职官员进行统一管理;强调公开竞争考试和择优录用的原则;禁止文官参加政治活动或捐助政党费用,不准利用官职的分配作为竞选的赌注;文官一经录用,其地位受到法律保护,没有重大过失不得随意解雇。

1978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文官制度改革法》,确定了“功绩制”的9项原则,并撤销文官委员会,成立功绩制保护委员会和人事管理局。这9项原则是:(1)录用人员公开竞争考试,机会均等;(2)平等对待所有公职人员;(3)实行同工同酬,奖励优秀;(4)公职人员应正直、高尚,关怀公众利益;(5)有效率并有效益地使用公职人员;(6)工作良好者继续任职,不够好者改进,不改进者解职;(7)对公职人员进行有效的培训;(8)保护公职人员免受专横行为之害或被迫为政党的政治目的而活动;(9)保护公职人员不受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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