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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民主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37页(546字)

职工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是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也是我国实行厂长负责制之后,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依法管理企业的一项重要内容。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由它的全体劳动者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根据宪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职工有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企业的工会委员会。企业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职工代表大会的5项权利是:(1)听取和审议厂长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2)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3)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5)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职工代表大会的义务是:教育职工履行企业法所规定的义务。

支持厂长依法行使职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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