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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长(经理)负责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36页(754字)

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的一种新型的领导和管理制度。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44条规定:“厂长的产生,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情况决定采取下列一种方式:(1)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2)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凡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的厂长,由政府主管部门免职或者解聘,均须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厂长,任免时,都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并须报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45条规定:“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建立以厂长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厂长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

厂长在企业中享有如下职权:(1)依法决定或者报请审查批准企业各项计划。(2)决定企业行政机构的设置。

(3)提请政府主管部门任免或者聘任、解聘副厂长级行政领导干部。(4)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5)提出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和重要的规章制度,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提出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的建议,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6)依法奖惩职工,提请政府主管部门奖惩副厂长级行政领导干部。如厂长本人在企业中成绩显着,应由政府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但厂长在企业中必须依靠职工群众履行各项义务,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和其他群众组织的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企业领导干部滥用职权,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由政府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职工实行报复陷害的;或因工作过失或玩忽职守,致使企业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均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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