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主管机关
书籍:中国行政法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36页(646字)
国家各级主管劳动工作的行政机关。
综合管理全国劳动人事工作的行政机关是国务院所属的劳动人事部,1982年5月12日起,由国家劳动总局、国家人事局、国家编制委员会、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合并成立。其主要任务是:(1)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综合管理劳动人事工作,搞好劳动、工资、人事制度的改革。
(2)研究和拟定劳动制度、工资制度、福利制度、人事制度改革的规划和实施方案。(3)审核国务院各部司局级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厅局级机构的设置、合并、撤销及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编制总数;核定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编制总数。
(4)管理劳动保护、矿山安全监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提出劳动安全卫生和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划和重大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处理重大事故。(5)负责国际劳工组织和其他与劳动人事有关的外事工作。(6)组织领导劳动人事方面的科学研究、宣传出版、干部培训工作。
协同地方政府加强劳动人事干部队伍的建设。(7)督促检查各部门、各地区对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劳动人事工作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按照1950年5月5日政务院第三十一次政务会议批准的《省市劳动局暂行组织通则》规定,省、市人民政府得设置劳动局,掌管劳动行政事宜。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的设劳动局,有的设劳动人事厅,以管理劳动、人事工作。
随着劳动工作的加强,各县人民政府也相应设置劳动局。各级劳动局受同级人民政府领导,管理本地区劳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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