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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34页(555字)

1986年2月28日国务院发布。

主要内容:(1)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2)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岗位,规定明确的职责和任职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有一定的任期,在任职期间领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

(3)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需要提出,经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4)任职的基本条件为:①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为我国四化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②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③担任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相应具备大学本科、大专、中专毕业的学历。

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可以根据各自的特点,提出各项职务的不同学历要求。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还对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其工资额的确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聘任和任命、已获得职称人员的安排、待聘人员的安排和待遇等问题作了规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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