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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37页(607字)

这是我国国营企业内部,协助行政厂长(经理)决定企业重大问题、实现企业民主管理的组织机构。

是从我国革命战争时期的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初期公营工业企业中的三人团、生产管理委员会、工厂管理委员会演变过来的一种管理企业的民主形式。1949年8月10日,东北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在国营、公营工厂企业中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与工厂职工代表会议的实施条例(草案)》,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工厂管理委员会的法规。新中国成立后,为了对解放前遗留下来的各种不合理制度进行改革,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经委员会于1950年2月发出了《关于国营、公营工厂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的指示》。1956年以后,由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取代了工厂管理委员会制度。

1980年以来,随着我国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党、政分开,实行了厂长(经理)负责制,又重新恢复了工厂管理委员会制度,并且用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47条规定:“企业设立管理委员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协助厂长决定企业的重大问题。管理委员会由企业各方面的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厂长任管理委员会主任。”其任务是协助厂长提出有关重大问题的讨论方案,如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和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工资调整方案,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制订、修改和废除重要规章制度的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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