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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基金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38页(602字)

国家对基层单位工资总额的计划编制和使用实行监督的一种行政手段,也是保证国家宏观控制消费基金,使工资总额计划得以实现的一项重要措施。

工资基金管理的对象,主要是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其他单位,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也包括在内。工资基金管理的范围包括两个部分:(1)职工人数管理,就是根据单位确定的任务和规模,本着精简机构、节约用人、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编制出当年计划期内所需各类人员的数量,为编制工资总额计划提供依据。包括对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计划外用工人数的管理。(2)工资管理,就是根据国家的工资政策、规定,编制计划内所需的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计划是国家控制的指标,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能随意增加。工资总额包括标准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加班工资。

实行工资基金管理,首先要求各部门根据国家的工资计划指标,下达所属单位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各基层单位应根据上级下达的工资计划指标,编制出按季分月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然后,按照审批程序,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送开户银行核发工资。任何企业、机关、团体单位违反1985年9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退回多发的现金和实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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