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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管理体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66页(509字)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实行管理与监督,以及森林管理机构的设置、职权和责任。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置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乡的林业工作。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根据我国森林法的规定,各级林业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与监督;(2)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3)制定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4)解决由于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的争议;(5)进行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6)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7)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8)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件,对非法运输木材的,有权制止;(9)其他为森林法及实施办法中所规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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