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中国行政法辞典

禁止向海域倾倒排放的物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70页(297字)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海上自然保护区、水产养殖场、海滨风景游览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已有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

对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的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不得直接排放;经回收处理后排放的,其含油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上述设施不得向海域处置含油的工业垃圾,处置其他工业垃圾不得对渔业水域、航道造成污染损害。

含强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禁止向海域排放。

含传染病原体的医疗污水和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和严格消毒,消灭病原体后,方可排入海域。

禁止任何船舶在我国海域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

上一篇:船舶垃圾 下一篇:中国行政法辞典目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