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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71页(509字)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

共8章48条。主要内容:(1)本法适用于我国内海、领海及我国管辖的一切海域,在此海域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科研及其他活动的船舶、平台、航空器、潜水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海洋环境,有义务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别有监督与保护的职责;(2)为防止海岸工程、石油勘探开发、陆源污染、船舶倾倒废弃物造成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有关规定。(3)凡违反本法造成或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缴纳排污费、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赔偿国家损失、并可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有关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凡违反本法,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致人死亡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可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本法规定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渔业水域、油类、油性混合物、排放、倾倒等用语的含义以及制定本法实施细则和各地具体办法的程序。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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