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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72页(490字)

1984年9月26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公布。

共7章42条。主要内容:(1)我国森林资源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之外全部属于全民所有;依法规定县人民政府登记、发证、确认后,个人有林木和使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对集体和个人发放育林贷款,征收育林费,专门营造专用林,建立林业基金等项保护措施;国务院林业部、省、县人民政府林业局分别主管全国或地方的林业工作;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2)关于森林的经营管理和保护、植树造林、森林采伐等规定。(3)对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按情节轻重分别处以罚款、责令补种树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超标准的年采伐限额的直接责任人按情节分别给予行政处罚或依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林业主管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在规定期限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林业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法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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