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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71页(429字)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

共7章46条。主要内容:(1)本法适用于我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各级人民政府的环保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管理的机关,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对污染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损的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并有权索赔。(2)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止地表水污染、防止地下水污染的办法、措施。

(3)违反本法规定的,环保部门主管机关可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处以罚款,损害赔偿、责令停业、关闭,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后果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规定本法中水污染、污染物、有毒污染物、油类、渔业水体等用语的含义。

本法自198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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