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饲料经营条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69页(248字)
中国2001年《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仓储设施;(2)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分装等知识的技术人员;(3)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第27条规定,不具备本条例第16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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