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饲料标签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69页(370字)
中国2001年《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1)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物上应当附具标签。标签应当以中文或者适用符号标明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重、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和产品标准代号。(2)饲料添加剂的标签,还应当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3)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的标签,还应当标明“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标明其化学名称、含量、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4)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标签,还应当注明产品批准文号和生产许可证号。第26条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不符合本条例第14条规定,或者附具的标签不符合本条例第15条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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