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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76页(474字)

1982年1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同年2月11日公布。

共4章31条。主要内容:(1)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在此前提下,允许外国企业参与合作开采我国的海洋石油资源。(2)我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属于我国海洋资源管辖海域的石油资源,都属于我国国家所有。与我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我国政府保护。

(3)我国石油工业部为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政府主管部门。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是国家公司,全面负责我国对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业务。

该公司就对外合作开采石油的海区、面积、区块,通过组织招标与外国企业合作开采石油资源。(4)签订石油合同,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活动中对中外企业发生争执时进行调解与仲裁。

(5)对违反本条例等行为的处理,都作了明确规定,包括提出警告、限期改正;对严重违反规定的责任者,有权处以罚款,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条例考虑到海上开采石油风险大、投资多的特点,还对外商企业的正当权益给予应有的照顾和保护。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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