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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77页(413字)

1985年3月6日国务院发布。

共24条。主要内容:(1)倾倒,是指利用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他运载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物质,向海洋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以及向海洋处置由于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及与勘探开发相关的海上加工所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物质。(2)海洋倾倒废弃物的主管部门是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

(3)需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领得许可证后才可进行,如违反本条例规定,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治理、支付清除污染费、赔偿损失、处以罚款,对造成或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直接责任人,可处以警告或者罚款;造成重大损失或致人伤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当事人对主管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条例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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