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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主管机关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93页(405字)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的监督和管理农业经济的主管部门,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

也是国家在实施农业行政管理的政府主管机关,在国务院设农业部、水利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农业局、水利局、水产局。县设农委等等。

中央和各级农业主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可在有关区域内设置具有行政监督权力的又进行生产实验的局、站、场。如:农垦局、畜牧局、水产局、渔政渔港监督站、种子管理站、作物实验场等等。各级农业主管机关的职能可概括为:(1)配合国家计划部门编制和下达农业经济的发展计划和任务,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2)依法审批各种农业经济组织的设立、合并或撤销。(3)指导各农业经济组织进行业务活动,并对其贯彻执行法律及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4)依法对农业经济组织进行奖励或行政调节,行政制裁。

(5)推动农业经济组织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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