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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留地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94页(279字)

我国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土地统一经营以后分配给社员家庭使用的少量土地,一般占当地每人平均土地面积的5%,长期为社员家庭使用,其产品为社员所有,作为社员生活的辅助来源。

自留地的所有权仍属社员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社员使用的自留地,只能用于农副业生产,不能擅自用于建房等。在牧区和山区,社员还有少量的自留畜。1981年3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农委《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的通知中指出,不搞包产到户的地方,可以因地制宜,适当扩大自留地、饲料地,两者面积的最高限度可达生产队耕地总面积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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