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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政管理机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97页(911字)

各级政府监督渔业法规贯彻执行的行政执法机关。

其主要职责和任务是:监督、检查国家渔业法规的贯彻执行;负责审核和发放渔业许可证;维护渔业生产的正常秩序,协同有关部门处理渔业生产纠纷;对外代表国家监督和检查国际渔业协定的执行;维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渔业资源的繁殖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渔业生产的发展,国家在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始设立渔政管理机构。

1957年,国家水产部设立渔政司,负责全国渔政工作,一些沿海主要省份也建立了渔政处、渔政科等机构,负责实施渔业法规,保护渔业资源等工作。其后,由于“大跃进”、“文化大革命”中“左”的思想影响,渔政管理机构遭到削弱,处于徘徊状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把“保护水产资源,加强渔政管理”列入渔业工作的重点,使各级渔政管理机构逐步得以恢复和健全,进入了全面发展时期。目前,全国已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较完善的渔政管理体制。

国家在农业部内设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在黄渤海、东海、南海区设渔政局;地方各省、市、自治区及地、县或重点渔港分别设渔政局、处、科、站、股等机构,许多省市还在乡以下地区成立了民办渔政队伍。各级渔政管理机构业务上受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渔政机构的双重领导,有相应的职责范围和权限。

已拥有一定规模的渔政船、艇、车,无线电通讯设备,电子计算机信息处理系统等现代化管理设施,并开始使用飞机实施监督检查。

渔政检查人员均穿着统一服装,佩戴标志。

渔政管理机构的日常工作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行政执法,包括审核、发放渔业许可证,进行渔船整顿登记,取缔有害渔具渔法,监督和检查禁渔区(或休渔区、保护区)、禁渔期(或休渔期、保护期)的执行情况,制定渔获物合理捕捞标准及渔情、渔场预报,监督渔业无线电通讯和渔业港口秩序,处理各类渔业生产纠纷及涉外事件,制止和处罚违反我国渔业法规的行为等方面。在其管理范围内,对任何团体和公民、进入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人、外国渔业船舶都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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