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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内合资建设的暂行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16页(987字)

1982年10月14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联合发布。

共12条。主要内容:(1)国内合资建设要坚持以下原则:服从国家整体利益和统一计划的要求,因地制宜,发挥优势,经济合理;平等互利,等价有偿。(2)合资建设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限制,在中央与地方、城市与农村、全民与集体、工业与农业、工业与商业、农业与商业、军用工业与民用工业之间,均可根据各自的优势包括资源优势、资金优势、设备优势、技术优势等。(3)合资建设的形式由合资各方协商确定,可以是共同投资、联合经营,可以是产品或半成品的补偿贸易,也可以是参加投资,按投资额享受一部分产品的使用权。但不得随意改变合资各方所有制和原来的隶属关系。(4)合资建设必须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方案,由合资各方共同制定具体的合同条款,明确规定各方的经济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对合同执行中发生的纠纷,经协商无效时,可以提请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5)合资企业一般应成立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

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联营企业的重大问题,具体经营业务由厂长、业务部门负责。

规模较小,不需成立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的,可以由合资各方共同负责,分工管理。

跨省、区合资建设的项目,一般由项目所在地的一方为主进行管理;跨部门、跨行业合资建设的项目,一般以最终产品所属的部门、行业为主进行管理。跨所有制合资建设的项目,一般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为主进行管理。

(6)合资企业的隶属关系由合资各方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报各级计委、经委和财政部门审定,重大项目报国务院审定。计划的下达、考核、统计报表等都按批准的隶属关系办理。

(7)所有合资建设项目都必须纳入有关各部和地方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如须进行基本建设,应当履行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8)合资建设的项目首先进行经济分析,经过充分论证,在经济上确有效果后,再由合资各方向各自的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由主管单位核准合资协议书,与有关方面具体商定协作关系。

大、中型合资项目的设计任务书由国家计委审批,重大项目由国家计委报国务院审批;小型项目的审批办法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各部门、各地区要对合资建设工作经常进行检查监督,及时协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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