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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检查所工作暂行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39页(461字)

1985年8月10日国家物价局颁发。

共14条。主要内容:(1)国家物价局物价检查司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物价检查监督工作,地方各级设物价检查所,它是物价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机关,在同级物价局的领导下行使物价检查和处理违反物价纪律案件的职权。

(2)物价检查要依靠业务部门、城镇街道组织建立义务监督检查组织,要积极支持协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团体等方面代表检查物价,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严肃处理所发现问题,各级物价检查所要同同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互相协作、管好物价。属于违反物价纪律的应认真查处,如遇违反工商管理的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但同一案件不得重复检查处理。(3)对模范守法单位、个人及严格执法的有功人员要奖励,对违纪违法人员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对处分不服可向上一级物价管理部门申请复议。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制裁。(4)处理违反物价纪律案件的程序为:①立案;②调查;③处理;④结案。本规定与《物价违纪案件审理工作暂行规定》同时自1985年8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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