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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指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40页(421字)

1981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

主要内容:(1)规定下列行为属投机倒把行为:①非法倒卖工农业生产资料;②抬价抢购国家计划收购物资,破坏国家收购计划;③从国营和供销合作社零售商店套购商品,转手加价出售;④个人坐地转手批发;⑤黑市经纪,牟取专利;⑥买空卖空,转包渔利;⑦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物价;⑧倒卖计划供应票证和银行有价证券;⑨倒卖金银、外币、珠宝、文物、外货、贵重药材;⑩偷工减料、掺杂使假、以假充真、骗钱牟利;⑾以替企业、事业等单位办理业务为名,巧立名目,招摇撞骗,掠取财物;⑿出卖证明、发票、合同、代出证明、代开发票、代订合同、提供银行帐户、支票、现金,从中牟取非法收入。(2)凡是外商、侨商、港澳商人,或者国内单位、个人串联外商、侨商、港澳商人,逃避海关检查,偷运进口货物的属于走私行为,将其货物在国内转手倒卖从中牟利的,属投机倒把行为。除没收其财物外,情节严重的应按我国刑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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