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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40页(450字)

1983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

共5章37条。主要内容:(1)城乡集市贸易是我国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组成部分,对促进农副业生产发展,活跃城乡经济,便利群众生活,补充国营商业不足,有积极作用。

(2)城乡集市贸易的管理,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坚持活而不乱,管而不死的原则,把城乡集市贸易管好管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3)城乡集市贸易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4)国营商业要采取经济手段,调节商品供求、平抑物价,对集市贸易发挥经济主导作用。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商业可在集市上开展议价议销和代购、代销、代运以及其他正常的业务活动。

(5)规定了上市物资和参加集市人员活动的范围。(6)集市的设置与管理,城乡集市场地,由各地人民政府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合理设置。

(7)对违反本办法的违章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其中违反税收法的由税务机关处理,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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