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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48页(583字)

违反海关法关于海关监管规定尚未构成走私罪或走私的行为。

我国海关法规定了12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即:(1)运输工具不经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境的;(2)不将进出境运输工具的到达时间、停留地点或更换地点通知海关的;(3)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4)不按照规定接受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检查、查验的;(5)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的;(6)在设立海关的地点停留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驶离的;(7)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尚未办结海关手续又未经海关批准,中途擅自改驶境外或境内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8)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兼营或者改营境内运输的;(9)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进出境船舶、航空器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降落或者在境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无正当理由,不向附近海关报告的;(10)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或者转让海关监管货物的;(11)擅自开启或者损毁海关封志的;(12)违反海关法关于海关监管的其他规定,致使海关不能或者中断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实施监管的。

我国海关法规定对这些违反海关监管的行为可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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