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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53页(464字)

1984年9月25日海关总署修订发布。

共21条。主要内容:(1)进出口的个人邮递物品,以亲友之间相互馈赠自用的为限。(2)进出口的个人邮递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并且每次价值不超过人民币100元(1988年1月1日起改为200元),每个家庭全年寄进或寄出各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由海关按章征税或免税放行。但进口邮包每次税额不足3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超过的仅征超过部分。

(3)禁止进出口的个人邮递物品应当由海关扣留。从扣留之日起3个月内,进口的由收件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退寄国外,出口的由寄件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领回;过期不退或不领的,海关即予没收。对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卫生有害而被扣留的物品都不发还。(4)进口邮递物品,如果超过邮局规定的保管期限还未经收件人完税领取,由邮局退回寄件人:无法退回的,由邮局送交海关变卖,所得价款归入国库。

(5)进出口邮递物品,如果收、寄件人用冒名顶替、分散寄递和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以及有逃汇、套汇行为的,由海关依法按走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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