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政
书籍:中国行政法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60页(383字)
各级地方的财政收支,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乡(镇)三级财政,是整个国家财政的基础。
根据1985年3月国务院《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地方财政收入包括:地方国营企业的所得税、调节税和承包费;集体企业所得税;农牧业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契税;地方包干企业收入;地方经营的粮食、供销企业亏损;税款滞纳金、补税罚款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等。此外还有中央财政拨给的调剂收入、补贴拨款收入及其他收入。地方财政支出包括: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企业的挖潜改造资金,新产品试制费和简易建筑费,支农经济支出和文教、卫生、科学、农林、水利、气象、工业、交通、商业部门的事业费,城市维护费,抚恤费和社会救济费,地方行政管理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