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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60页(622字)

国家财政中由中央政府直接支配的部分。

主要表现为中央政府的预算收支活动,在国家财政中占主导地位,集中了国家预算资金的主要部分。它担负着支付全国重点基本建设投资、国防、外交及全国性科学文化教育事业经费,并调剂地方预算资金,帮助少数民族和经济落后地区发展经济文化等事业。根据1985年3月21日国务院《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中央财政收入包括:中央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铁道部和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的营业税,军工企业收入,中央包干企业收入,粮、棉、油超购加价补贴,烧油特别税,关税和海关代征的产品税、增值税、专项调节税,海洋石油外资、合资企业的工商统一税、所得税和矿区使用费,国库券收入,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以及其他收入。此外,石油部、水利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的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中的70%作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

中央财政支出包括:中央基本建设投资,中央企业的挖潜改造资金,新产品试制费和简易建筑费,地质勘探费,国防费,武装警察部队经费,人防经费,外援、外交支出,国家物资储备支出,中央级文教、卫生、科学、农林、水利、气象、工业、交通、商业部门的事业费和国家机关的行政管理费支出,国家债务支出及向地方财政补助拨款支出,以及临时性的或固定的专项拨款支出,如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特大抗旱或防汛补助、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发展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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