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外国捕鱼限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59页(875字)
印度《海洋区域(对外国船只捕鱼的规定)法令》第8条执照的限制条件中规定,每份执照应受下述限制条件约束,即:(1)持有执照者在领取执照时应向政府交纳每年每船1万卢比;(2)租船者应聘有一位必不可少的具有必需的捕捞经验的管理人员;(3)租船者在租船开始前应向中央政府提交一份由银行担保的担保书,在所有情况下,经费数额由中央政府决定,以购买所需数量的船只,并将船只在规定期限前,投入印度专属经济区进行捕捞作业;(4)租船者应确保至少20%的船员是印度公民,使他们在外国船长、工程师及其他操作船员的指导下,学习与了解情况,应确保这些人员准备就绪,当受权官员登船检查时上船,并在整个租船期留船工作;(5)租船者应确保租船合同规定租船双方的争执应在印度仲裁解决;(6)中央政府可派遣科研人员或观察员登船;租船者应确保由中央政府直接许可的印度科研人员和观察员登船以收集和检查中央政府所需要的资料和数据,应关照船长向科研人员和观察员提供合适的食品和住宿条件;(7)租船者应向中央政府提交由船旗国有关当局开具的租用船的价值和适宜航海的证书,并将证书复印件提交孟买航运业总经理;(8)租船者应向中央政府提供一些必要证书,以证明该租用船只符合商船航运法令条款有关船和船员安全方面的要求;(9)租船者应确保:不捕捞1972年野生动物保护法令所及的一些受保护的鱼类;这些受保护鱼类,如被捕获,如可能应立即放生,如不能应保留并储藏在船上并按受权官员指定的地点上缴;(10)租船者不能从事开发沿海的对虾作业;(11)如租船者是一家公司,该公司在租船期内已付清的股份资本不能少于50万卢比;(12)租船者,未经中央政府事先批准,不得支付任何销售佣金;(13)租船者应确保租用船在每捕捞航次前和结束后向受权官员报告,每次启程去外国港口前将船上拥有的执照交给租船者;(14)租船者应确保,租用船上的外国人员只有从中央政府获得必要的出港许可证后才能雇用;(15)租船者应进一步保证,外国船员的变动也只有得到中央政府出港许可证后才能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