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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决算暂行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65页(262字)

1951年8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施行。

共5章47条。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机关的一切岁入岁出,都须事前成立预算,事后编造决算,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应将所属企业的预算拨款和预算缴款,报请同级财政机关分别列入各该级总预算、总决算。

条例对国家预算的会计年度(即预算年度),岁入岁出的计算,预算决算的分类,预算决算的组成体系,预算的编制及核定程序,预算的执行,决算的编造及审定程序等,分别作了具体规定。1954年宪法公布后,审查、批准预算和决算的机关,按宪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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