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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66页(771字)

1989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月26日财政部发布。

共11条。主要内容:(1)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形式主要分为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2)没有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或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实行全额预算管理,采取多种形式的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3)有一定数量的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但还不足以解决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需要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实行差额预算管理,采取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增收节支留用、减少超支不补的办法。

(4)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可以解决本单位的经常性开支,但尚未具备企业管理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管理,采取核定收支、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办法。(5)国家鼓励经批准与事业单位脱钩的职工个人或集体举办各种有益于社会的事业,对其中资金确有困难的,可在一定时期内给予适当支持。(6)建立基金制度。全额预算管理单位的预算包干结余经费,应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和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应逐步建立修理购置基金制度。有条件的自收自支单位应逐步建立折旧制度。

单位通过增收节支结余的经费(资金),应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有条件的自收自支单位可建立后备基金。

各事业单位情况不同,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也应该有所差别。(7)事业单位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由财政部门核定,发放的奖金及超限额发奖交纳的奖金税,均在单位职工奖励基金中开支。

事业单位发给职工的各种津贴、补贴、职工的劳保福利待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规定。

(8)建立事业周转金制度。

周转金有偿使用、定期收回。本规定自1989年度起施行。财政部1985年发布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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