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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调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78页(682字)

又称统计观察,即按照一定的统计研究的目的和要求,运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统一的报表制度,有计划有组织地调查、搜集各种统计资料。

统计调查是统计工作的起点,为党和政府了解情况、指导工作、制定政策、福利和检查计划,提供可靠的数据。统计调查必须按照经过批准的计划进行。

国家统计调查,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包括由国家统计局单独拟订的和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拟定的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是指各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其计划及调查方案,由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组织本部门有关职能机构拟订。

地方统计调查,是指地方人民政府所需要的地方性的统计调查,其计划及调查方案的报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局规定,报国家统计局备案。各级人民政府的综合协调部门所需要的统计资料,一般应当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主管部门搜集;如果确实需要直接进行统计调查,应当作出统计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依照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审批后实施。统计调查的方法有:(1)按调查的组织形式,可分为统计报表制度和专门组织的调查;(2)按调查是否连续进行,可分为经常性调查和一次性调查;(3)按调查对象的范围,可分为全面调查(对调查对象的全部单位毫无例外地进行调查)和非全面调查(包括重点调查、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统计调查要力求做到资料真实可靠,调查单位没有遗漏,并且按规定准时调查、准时上报,每项调查计划都应事先制定周密的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的目的,确定调查对象和调查单位,拟定调查提纲和调查表,规定调查时间和地点,确定调查的方法,制定调查的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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