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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92页(477字)

关于保险的组织、保险对象,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所体现的是具有社会互助性质的经济法律关系。保险经济法律关系是由保险人组织被保险人互助共济而形成的,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形成集中的保险基金,由保险人将保险基金分配给遭到自然灾害或意外损失的被保险人。这种法律关系采取保险合同的形式,或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建立双边关系来实现。

被保险人按法律规定交付保险费,换取当其遭到所保危险损失时获得补偿的权利;保险人收取保险费,集中起来形成保险基金,用于履行对被保险人赔偿损失的义务。保险法起源于1369年的热那亚法令,1681年法国的海事条例把海上保险列入海商法之内。有些国家把保险法分为保险公法和保险私法。

我国于1935年由国民党政府公布了《简易人寿保险法》,1937年公布了《保险法》(未施行),新中国成立后,对旧中国的保险业进行了整顿,并陆续制订了全国性的强制保险法规,如铁路、轮船、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和地方性强制保险,公路旅客、公共汽车乘客、轮船和轮渡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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