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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91页(493字)

从广义上说,结算是指对一切因商品交易、劳务供应等所发生的债权债务进行了结和清算。

金融法规中的结算是指各经济组织之间,通过银行清偿相互间的金钱债务,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上下级之间的资金调拨,以及劳务费用等经济往来,都要利用货币进行收付或债权债务的清结。结算管理必须遵循银货两清,钱货两清,维护收付双方的正当权益,银行不予垫款等原则;同时,单位之间不准相互拖欠,不准出租出借银行开支帐户,不准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用实物收据等办法结算。结算形式分为现金结算和转帐结算,通常所说的结算是指转帐结算。国内各地区间的结算有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两种。

同城结算是在同一城市的两个单位之间经济往来的转帐结算,一般采用转帐支票结算、托收无承付结算、同城托收承付结算、存款委托书结算4种方式;异地结算是指不同城市间经济往来的结算,一般采用汇兑结算、异地托收承付结算、信用证结算、票证结算、委托收款5种方式。国与国之间所进行的结算,通称国际结算。

凡在银行、信用社办理结算的单位,都必须按照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在银行、信用社开立帐户,并存有足够的资金,以保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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