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自然公园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67页(276字)

德国1976年《联邦自然保护法》第14条规定,为了取得国家公园的认证书,应接受国际自然保护和自然资源保护联合会1969年的推荐标准,制定这一条是必要的。应当通过联邦的法律把国家公园的先决条件固定下来,以便保证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继续执行这种国际推荐标准。国家公园的规划设计工作应遵循国际自然保护和自然资源保护联合会的推荐标准。考虑到由于大片空地和居民点造成的例外,国家公园也和自然保护区一样应该受到保护,国家公园之所以受到保护是因为目的的需要,因为国家公园保护区的绝大部分必须满足自然保护区的先决条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