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公用水体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73页(404字)

1995年《俄罗斯联邦水法》规定:(1)公用水体是指那些大家都可以使用的,自由开放的江河湖泽等水域。对于公用水体,应按本水法规定的原则实施用水。如果俄罗斯联邦法律有直接规定,也可按该法律对某些公用水体的取水用水作出限制。(2)所有权属于国家的水体,以及所有权属于市级的一些散落的水体,均划为公用水体,只要从保护水源和生态利益出发,俄联邦法律不对这些水体作出另外的决定。(3)所有权属于俄罗斯公民或法人的一些散落水体,也可按规定办法作公用水体使用,只要这些散落水体的所有权已经落在国家管理的统一登记簿上,而且已经向所有者支付了偿金。(4)对于按本水法规定可由少数人专用的水体,也可认为是不属于公用水体之列。(5)沿公用水体岸边的条带状陆地属于公用性土地。任何人均有权使用这块位于公用水体旁边的地带行走和停留之需,包括捕和系船等。公用地带的宽度不超过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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